【已刪除】16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以下有關師資培育課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B)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後實施
(C)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D)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另加教育實習課程 2 年
統計: A(269), B(93), C(475), D(5), E(0) #387214
詳解 (共 7 筆)
☆ 師資培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7 條
Ø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Ø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Ø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Ø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8 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A)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C) 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B) 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後實施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D)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另加教育實習課程 2 年→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現已不包含教育實習
第 10 條 第一項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A)第3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B)已刪除原規定
(C)第3條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D)第10條 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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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101年考題,但師資培育法已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原選項與現行法規有所出入,建議修改選項或刪除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