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80.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丙住處,將丙之一腳砍斷,迅速逃離現場。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B)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
(C)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 237 項傷害致重傷罪
(D)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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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52), C(24), D(93), E(0) #269431

詳解 (共 2 筆)

#2858624
(一)教唆犯,對於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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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049
根據最新見解,重傷的判斷時點為診治後+言辯終結前
所以這題的答案應該是:甲成立重傷罪教唆未遂,乙成立重傷罪未遂犯。

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該傷害是否達於『嚴重減損』程度... ...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些許機能,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之機能已達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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