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90)」規定: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
(A)零歲
(B)三歲
(C)五歲
(D)六歲 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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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58), C(36), D(1475), E(1) #21313

詳解 (共 5 筆)

#7918

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在已經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面許多條文已經不適用了。
        當時還是「保護」法的時候,第14條是「......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現在是「權益保障」,變成第1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沒有明確標出幾歲了。」

2.  附上法規條文沿革之網址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2563    建議你還是記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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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7

這是指早療嗎??

不是下修到三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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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269
根據最新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已經沒有明確標示幾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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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1
順便測試一下是否支援html   <a href="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2563" target=_blank>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256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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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2
哈 不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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