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關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警察人員免職要件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符合該條所列要件免職者,並予免官
(B)「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應予免職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應予免職
(D)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與該條「得易科罰金」之罪,為相同方式處理(即尚未構成免職要件) .
統計: A(379), B(214), C(246), D(1292), E(0) #2310391
詳解 (共 10 筆)
(A)符合該條所列要件免職者,並予免官
(B)「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應予免職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應予免職
(D)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與該條「得易科罰金」之罪,為相同方式處理(即尚未構成免職要件) .
不同方式處理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40569.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1 條
I.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2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C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1次記2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2款及第3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6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流氓、娼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大過。
B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II. 前項第6款至第11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III. 依第1項免職者,並予免官。A
C選項 建議將免贈修改為免職
警人例31條1項
: 免職+免官
警人例 : 第 31 / 1項(12款)
28,內外,貪,徒,奪
考,通6,恐,假詐,庇
同年2大,他律喪。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5判,168決,
未宣告緩,易刑。仍須免職
考點:
5至10款 : 考通6恐假詐庇
判確前先停職
31第三項:第一項:免官+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