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行政法院就訴訟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時,應為如何處理?
(A)依職權以裁定駁回
(B)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
(C)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D)依職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統計: A(194), B(92), C(622), D(95), E(0) #2780304
詳解 (共 9 筆)
1.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2.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審判權爭議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827&chksum=Super419Talk
審判權衝突之處理-新法
修正後之審判權衝突,均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之中,以下簡要說明:
(一)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3條第1項)。
(二) 若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此之終審法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為最高法院,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為最高行政法院。
(三) 原法院如經終審法院認定無審判權並裁定移送至他法院,他法院應受該終審法院認定之拘束,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如:最高法院認定民事法院無審判權時,民事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應受最高法院認定之拘束。
(四) 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如經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者,民事法院即對該訴訟案件有審判權(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637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243、25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