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A)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
(B)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
(C)審理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D)對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不同見解進行統一解釋
統計: A(669), B(340), C(674), D(4177), E(0) #1983096
詳解 (共 7 筆)
大法官的職權:
(1)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78條)(C)
(2)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A)(B)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
(D)對於高等法院之判決不服,可上訴最高法院尋求終審判決,對不同見解進行最終解釋。
至於,對相同或相關事務的各個終審法院判決,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製作成最高法院「判例」對不同法院的審判見解做出統一和最終解釋。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二、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五、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見解不同不干大法官的事。
見解:
A法官說我覺得可以。
B法官說我覺得不行。
C法官說,好,沒關西,糖糖你先記著,先發給他,先發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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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3/4、1/2。
@解釋憲法:2/3、2/3。
@法律命令違憲:2/3、1/2。
@解釋法律命令:1/2、1/2。
憲法訴訟法第84條 D選項已經可以囉 所以又是一題時代的眼淚的題目
第84 條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判決之要件,及聲請人應遵守不變期間之規定)
I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II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III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這題應該沒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