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該公司去年虧損 120 萬元,
但公司歷年來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有 300 萬元,因股票溢價發行溢收之資
本公積有 100 萬元,該公司最多得以多少金額之公積發放現金給股東?
(A)30 萬元
(B)100 萬元
(C)280 萬元
(D)400 萬元
統計: A(321), B(2343), C(3034), D(609), E(0) #1983099
詳解 (共 10 筆)
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27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該公司去年虧損 120 萬元, 但公司歷年來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有 300 萬元,因股票溢價發行溢收之資本公積有 100 萬元,該公司最多得以多少金額之公積發放現金給股東?
(A)30 萬元
(B)100 萬元 (C)280 萬元
(D)400 萬元 .
300-120=180
1000*25%=250
180<250,法定公積不得發放
0(法定公積)+100(資本公積)=100
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為限。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法定公積180(不能動)
公積:賺錢 : 300+100
- 虧損:虧錢 : 120
- 不能動 : 180
--------------------------
剩下 100 (發給股東享用)
這份考卷好難@@.....
27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該公司去年虧損 120 萬元, 但公司歷年來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有 300 萬元,因股票溢價發行溢收之資 本公積有 100 萬元,該公司最多得以多少金額之公積發放現金給股東?
(公積之使用)第239條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300-120=180
因為180>0
所以100=100
若公司無虧損120
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1000/4=250
300>250
300-250=50
100+50=150
150=150
我覺得題目「不明確」!!
一、公司分配法定盈餘公積條件:
(一)原則§239本文→只能彌補虧損,不得分配
(二)例外§239但(有§241無虧損情形)→可分配法定盈餘公積及所列資本公積
二、思考過程
(一)是否符合例外-有§241公司無虧損情形?
1.法條§24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
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2.本題運用:
(1)情形一(認定公司有虧損):
A.題示公司有虧損120萬,不符合§241公司無虧損,所以不能用§241。
B.回到分配原則-§239本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
不得使用之。」
C.所以依§239本文,法定盈餘公積只能彌補虧損,其他不得使用」,
而不得使用就是不能分配,故可分配數額是0元
(2)情形二(認定公司無虧損):
但有人說可以先填補虧損,然後就等於公司無虧損,
A.方法是把歷來累積的法定盈餘公積 300 萬 減去 公司去年虧損 120 萬=180
萬。 但此處180萬性質其實是剩下的法定盈餘公積。
B.所以分配採用是§239但書-有§241無虧損情形
§239: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41: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
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C.運用:因為無虧損,符合§239但書,所以:
(A)§239解讀成了:
因符合§241規定無虧損情形,所以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
補公司虧損外,可得使用之" →白話:法定盈餘公積可分配
(B)§239又說§241規定不在此限,所以也要符合§241,
公司可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第一款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分配
→白話:法定盈餘公積+股票溢價發行溢收=可分配
(C)可分配總額:
所以可發行剩下法定盈餘公積(180)+股票溢價發行溢收(100)=280萬
(D)分配限制:
但§241第三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
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
→白話: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才可發
A公司實收資本額1000萬*25%=250萬,可發行須法定公積超過250
萬,但剩下法定盈餘公積只有 180萬,所以180萬不可分配。
(E)小結:
280萬(可分配總額)-180萬(因§241第三項不可分配)
=100萬(A公司可分配)
(二)ANS:可分配0元或100萬
公司法第239條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241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 公司法第239條第2項 的意思是,先用"法定盈餘公積"來填補虧損,不足時,始得使用"資本公積"來填補虧損。
公司法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開始解題:
所以 先用法定盈餘公積有 300 萬元,填補該公司去年虧損 120 萬元,
剩有法定盈餘公積180萬,而該公司該年度視為沒虧損。
但剩有的"法定盈餘公積"為180萬,不到"實收資本額"的25% (250萬),所以法定盈餘公積不能動。
接下來就使用"資本公積"100萬來發給新股或現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