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民法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法修正納入之前,乃屬司法實務多年以來 承認之制度,此乃下列何者之體現?
(A)不告不理
(B)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C)法官造法
(D)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拒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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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711), C(4192), D(1318), E(0) #1983106

詳解 (共 5 筆)

#3306966

(A)不告不理→沒有起訴就沒有判決

(B)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不得拒絕審判原則,司法機關不得以法律未有規定,而拒絕當事人審判之請求。

(C)法官造法→就是為了修補法律的漏洞

(D)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拒為審判→錯誤

依照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是法律如果錯誤,法官還是要依法審判救濟方法就是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律,讓法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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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066

議題:法官有沒有權力補足法律的漏洞

法官造法(幫忙補法律漏洞)
法官造法是一種「用」法方式。法官的工作很簡單,就是把「行為」與「法律」放在一起,如果行為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那就可以確定該行為是違法的。但問題 是世界上大部分現象都比法律早發生,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就會遇到這個行為明明很有問題,但是法律卻因為有漏洞所以無法可管,這時法官可以用判決將該行 為納入(或排除於)法律。
同樣的,對於立法者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造就的法律,法官在長久判決之下也會產生一種非屬法律的標準,例如要多裸露才叫猥褻、摸胸部該用刑法還是性騷擾防治法、非法方式包括哪些行為等等皆屬之。

因此最簡單的一句話,法官造法就是為了補足法律的漏洞。
(例如最近出現的網路人格權判決即是將刑法沒有規定的虛擬人格也納入人格權保護傘下)

在不少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當然大陸法系也會有)的國家,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除了法律以外,還會兼用「判例」。因為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國家,法院中的攻防和法官的判決之中充斥著大量既往判例,英國更是連憲法都存在於判例、歷史文件、法律甚至慣例之中(所以英國是不成文憲法國家),判例的威能由此可見。
這點台灣也是一樣的,最高法院每年都會出判例集,將一整年有代表性的「判決」以判例的形式保留,而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就可以參考這些判例,大部分情況下,判例的拘束力和法律是幾乎相等的。

除了判例以外,另一種法官造法就是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對憲法、法律、命令做出解釋,其解釋效力等同所解釋之法(解釋憲法等於憲法、解釋法律等於法律...),甚至有權廢止法律條文(釋字499號甚至宣告憲法違憲),其「造法」之色彩更為濃厚。例如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大法官就解釋說該「人民」,指的是男人而不是所有人。

由上面這一片可以知道,法官造法就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普通人如你我解釋法律,沒有任何效果,但行使司法權的法官解釋法律(和行政權、立法權解釋法律一樣),就會有類同法律的效力,因此謂之「造法」,實至名歸。

引用自聯合踹人天地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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