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述遺囑何者有效?
(A)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於遺囑上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之後,將其密封,指定
二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但未於封縫處簽名
(B)代筆遺囑之三位見證人當中,其中一位可透過此份遺囑受遺贈
(C)自書遺囑之遺囑人以自行使用電腦打字列印的方式書寫完成,最末有親
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
(D)遺囑人因車禍受重傷,以為自己即將往生,在醫院以口授遺囑方式將遺
囑內容錄音並當場密封,未料遺囑人之後完全恢復健康,出院已滿 3 年
統計: A(2901), B(519), C(1928), D(908), E(0) #1983114
詳解 (共 10 筆)
自書遺囑,常見的自書遺囑無效原因及類型:
- 沒有簽年月日。
- 沒有簽名。
- 沒有全部自己書寫,如:僅簽名其餘電腦打字(士林地院101家訴字第36號)。
- 增減刪塗改,未註明字數及另行簽名(最高法院:變更部分不生效力)。
- 遺囑破損或塗銷(民法1222條:破毀或塗銷遺囑,遺囑上記明廢棄,遺囑視為撤回)。
(B)代筆遺囑之三位見證人當中,其中一位可透過此份遺囑受遺贈→遺贈人不能成為見證人,所以只有二人有見證人資格,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要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民法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個人筆記】
★遺囑法定作成程序有3方人馬: 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
1.自書遺囑: 免見證 免公證,自書+自署名,增刪塗改處,另署名備註
2.公證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公證、密封遺囑差別在:
公證遺囑先由公證人代替作成,再由3方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先由遺囑人封緘署名,再由3方一同簽名(遺囑人共簽2次)
※密封遺囑缺乏上開繁瑣的2次簽名公證程序,效力轉為→自書遺囑
3.密封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4.代筆遺囑: 見證人x3↑全程在場,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公證非必要,再由各方一同簽名
5-1.筆記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5-2.錄音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全體代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見證人姓名錄音之,
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封緘署名
※遺囑人身故後3個月內,見證人其1or利害關係人應提經親屬會議辨該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真偽,
必要時,得聲請由法院判定之。
※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經3個月後失效。
整理自民法§1189~1197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35
參考資料: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 >>
https://www.taipeinotary.com/2019/12/willpro.html
42 下述遺囑何者有效?
(A)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於遺囑上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之後,將其密封,指定 二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但未於封縫處簽名
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B)代筆遺囑之三位見證人當中,其中一位可透過此份遺囑受遺贈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C)自書遺囑之遺囑人以自行使用電腦打字列印的方式書寫完成,最末有親 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D)遺囑人因車禍受重傷,以為自己即將往生,在醫院以口授遺囑方式將遺 囑內容錄音並當場密封,未料遺囑人之後完全恢復健康,出院已滿 3 年
遺囑人之後完全恢復健康已不具備口授遺囑法定構成要件,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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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密封遺囑轉換成字書遺囑-民法1193
甲生前自己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遺囑,並將其列印出來後親自簽名,密封入一個信封,但並未告知他人。甲死亡後其家人始發現此遺囑。請問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性質之遺囑?
(A)自書遺囑
(B)密封遺囑
(C)代筆遺囑
(D)無效遺囑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