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可單獨為之
(B)甲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C)經甲同意後,即得就該共有物設定抵押權
(D)經甲、乙同意後,即得就該共有物設定抵押權
統計: A(3868), B(2026), C(182), D(451), E(0) #1983112
詳解 (共 10 筆)
甲三分之一,就他三分之一部份可單獨設定抵押權。
物權:就權利人的應有部分才有處分權。
(A)正確
(B)錯誤,只要他自己同意
(C)錯誤,是經全體共有人,才可以共有物設定抵押權
(D)錯誤,還缺少了丙
應有部分的處分→可單獨為之
準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區分所有:
7F
D選項設定抵押權的根據是釋字第141號
大法官憲法解釋效力大於普通法律
另外土地法34-1條的第二項是指「依前項」的設定行為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並沒有包含設定抵押權在內
以上淺見有錯請糾正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826-1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A)、(B)→§819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A)甲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可單獨為之→正確
(B)甲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錯誤,對於各該應有部份得自由處分,不須經其他人同意。
(C)、(D) →§819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所謂的共有物是指整塊土地、整間房子,非指各該應有部分。
(C)經甲同意後,即得就該共有物設定抵押權→錯誤,應得全體(甲、乙、丙)同意。
(D)經甲、乙同意後,即得就該共有物設定抵押權→錯誤,應得全體(甲、乙、丙)同意。
請問各位大大,我在其他類似題目有看到以下法條,若是「不動產」共有物,其處分、變更、設定只需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即可。那這樣D選項是否也是對的?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