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贈與人在下列何情況下,得撤銷贈與契約?
(A)經公證之贈與,其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B)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其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C)未經公證之贈與,或不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贈與物之權利一部已移轉,就其未移轉之部分者
(D)未經公證之贈與,或不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贈與物之權利已全部移轉者
統計: A(338), B(1383), C(4278), D(719), E(0) #1983111
詳解 (共 10 筆)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這題純粹考文字遊戲
贈與經公證之贈與、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或者已移轉之贈與均不得撤銷
(A)不得撤銷
(B)不得撤銷
(C)得撤銷
(D)不得撤銷

樓上
民法408條第一項有寫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D選項已全部移轉,所以不符合得撤銷的要件
民法 第408條
請問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那D不就也能撤銷嗎?
Q:何謂道德上贈與?
A:民法第408條第2項有規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得任意撤銷,那麼,何謂履行道德上義務?除了贈送救命恩人之謝禮、向慈善機構捐錢之外,前幾年亦有法院見解認為為感謝家人對家庭的付出而為之贈與也是道德上贈與。
另外,實務上則引用不同學者之見解,認為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雖無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生父對於婚外子女,雖未經認領或未經判決確定其為生父(民法第1067條),而為扶養費之約束;所謂「報酬贈與」(如家庭教師不索取報酬,因而向其致送謝禮)或「相互贈與」(如禮俗上往來),於禮俗認為必要之範圍內者;於災難之際慈善或為公益之目的而為施捨;依其情形,為其親屬或長期之受僱人所為之扶助;對於重要而無償之勞務或救護工作之酬給等( 臺東地方法院102 年簡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出自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43&qa_id=208
在民法上,「道德義務上之贈與」是指當事人基於道德或親情關係,而非法定的合同義務,自願地進行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並非基於法律上的約定或義務,而是基於當事人間的親情、感情或社會義務等道德上的考慮。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可能出於對子女的愛和照顧,贈送財產、金錢或其他價值物品,而這種贈與不一定要遵從法定的繼承或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這樣的贈與通常被視為基於道德義務而進行,而非法律上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義務上的贈與在法律上可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它的本質是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非法律上的強制。當贈與行為發生爭議時,法院可能會考慮當事人之間的道德義務,但最終的解釋和裁決仍需根據當地法律體系和相關法條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