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命令違憲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為憲法明文規定之事項
(B)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案件所適用之命令認為違憲者,得拒 絕適用
(C)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命令得審查是否違憲
(D)地方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命令得審查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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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0), B(1340), C(653), D(1738), E(0) #1983103

詳解 (共 10 筆)

#3327063

A)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僅明文規定,司法院具有解釋憲法之權。至於,明確規定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來自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n第 4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以及 同法 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釋字第216號(民國 76 06 19 日)解釋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第2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D)釋字第371號解釋(民國 84 01 20 日)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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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085
對於命令違憲審查,我國是採「分權制規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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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512

31 有關命令違憲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為憲法明文規定之事項

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為憲法訴訟法第一條規範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B)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案件所適用之命令認為違憲者,得拒絕適用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依據憲法)當然得審查命令是否違憲(獨立審判)
法官認命令違憲或違法,則得逕行拒絕適用(不受任何干涉)
綜上所述,拒絕適用非宣告違憲,依法僅大法官有權宣告違憲。
(C)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命令得審查是否違憲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依據憲法)當然得審查命令是否違憲(獨立審判)
法官認命令違憲或違法,則得逕行拒絕適用(不受任何干涉)
綜上所述,拒絕適用非宣告違憲,依法僅大法官有權宣告違憲。
(D)地方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命令得審查是否違憲 .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依據憲法)當然得審查命令是否違憲(獨立審判)
法官認命令違憲或違法,則得逕行拒絕適用(不受任何干涉)
綜上所述,拒絕適用非宣告違憲,依法僅大法官有權宣告違憲。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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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9483

透過2F有說的

A應改成: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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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554

樓上同學

首先請把題目和解釋文看過一次

可以聲請釋憲的是「對法律有違憲的確信」(參見釋字371、572、590號)

但是你提出的95年和108年這題是法規命令

法院對命令(行政命令、法規命令等)和行政規則有違憲審查權(參見釋字216、407號)

若覺得有違憲或違背法律優位原則

可以逕行宣告不適用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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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3802

命令違憲審查權

關於(C)、(D):我國命令違憲審查分權制規範審查各級法院就其受理案件所適用之命令皆能進行具體規範審查是否違憲,若審查結果認為命令違憲,各級法院得逕拒絕適用之。

※注意:法規非因此失效,僅大法官有權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抽象規範審查


以下節錄自參考資料:

命令是否違法違憲之部分,大法官固可廢棄違法或違憲之命令,而各級法官依照釋字137、216號解釋,得逕自拒絕適用,故我國關於命令的審查部分,應屬分散制審查無疑。

參考:https://reurl.cc/l0EmxQ

對於命令違憲審查,我國是採「分權制規範審查」,即大法官及各級法院均有權對命令是否違憲做審查。大法官依憲法及大法官法規定擁有命令違憲審查權,固無須再論,至於各級法院的命令違憲審查權則屬於「具體規範審查」,亦即須有具體訴訟案件,始進行審查,此與大法官之審查權為「抽象規範審查」不同。至於審查結果認為命令違憲之效力,大法官可直接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各級法院則得不予適用。

參考:https://reurl.cc/MZYp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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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424
謝謝 豆花同學指點 !! 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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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073
95年這題不是說不可申請釋憲嗎 那108這題C為什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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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127

(BCD)
違憲審查權是專屬大法官,只有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違憲,法官只能在有確信“法律”違憲的時候「停止訴訟審理+送憲法法庭裁判」
至於“命令”,因為不拘束法官,不管是覺得違法還是違憲,都可以直接拒絕適用,法官不可以聲請命令釋憲。

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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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14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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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明文大法官對於「法規範」違憲可以做審查,包含法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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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跟 憲法訴訟法第八章,都有出現「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這不是用於解決有無違憲!這是用在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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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24548
未解鎖
A,規定在釋字,而非憲法   命令違憲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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