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下列職等之公務員,何者不得逕由主管長官為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A) 委任五職等
(B) 薦任七職等
(C) 薦任九職等
(D) 簡任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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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7), C(318), D(1908), E(0) #441210
統計: A(99), B(37), C(318), D(1908), E(0) #441210
詳解 (共 10 筆)
#721510
1-9 職等--->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10 職等以上--->如下所述。
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以上參考公職王資料,如有說錯,請不吝指教並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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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100
此題應改沒有答案。
新法已刪除行政懲戒規定,請阿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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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87
5+ 4+5
委、薦、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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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04
數字越多越高階,以14職等為最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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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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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597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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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75
請問, 九職等以下, 是指數字越來越少的嗎?
搞不太懂, 是數字越高職位越高, 還是數字越少的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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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833
有人可以解釋這題為什麼變成沒有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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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457
"不得逕由主管長官為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九職等以下可逕由主管為之
換言之十職等以上"不"可逕由主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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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35
請問修法後 還有這規定嗎??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
(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
退休(職、伍)或其
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
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
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
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
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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