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下列關於民事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無須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B)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C)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且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之罰鍰
(D)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直接駁回其上訴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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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96), C(162), D(158), E(1629) #2780309
統計: A(69), B(196), C(162), D(158), E(1629) #2780309
詳解 (共 9 筆)
#5140430
下列關於民事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無須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X)
民事訴訟法第455條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B)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C)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且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之罰鍰--(O)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此題應該錯 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
(D)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直接駁回其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44-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只能多練習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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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203
民訴第 455 條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A)
民訴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B)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B)
民訴第 449-1 條(新修法)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C)
民訴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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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093
這題應該可以嘗試釋疑:
現行法內容為:
第444條: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449-1條: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可以看得出來【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是重要要件,經查詢本題所用【顯無理由】用字是舊法的敘述
所以題目上來說是有瑕疵的(搜尋了一下,應該是直接抓考古題來改一改而已,所以述敘沒留意)
所以四個選項都有錯,釋疑嘗試往可以本題送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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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406
在下認為,C選項敘述不夠完整,要件應基於「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為要件,此為條文所規定,嚴格說起來,C也應該是錯才對;如同刑事訴訟法也有的新修法,羈押要件,非有「逃亡、湮滅證據、所犯重罪5年以上+有相當理由湮滅證據等等...」,光所犯重罪5年以上,如後面無敘述相當理由,也是錯誤的,刑訴法考題都這樣考,民訴法也該比照辦理才是,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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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355
考選部公告更正答案>> 第28題 一律給分。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 11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事務管理、行政組-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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