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下列那一項有關聲請交付審判的敘述是正確的?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二十日內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為之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
(D)告訴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8), B(2325), C(205), D(298), E(0) #145595
統計: A(228), B(2325), C(205), D(298), E(0) #145595
詳解 (共 10 筆)
#138067
§258之1
A在10日內提出
§258之2
C不是二審,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258之3
D駁回的裁定不得抗告
62
0
#434718
刑訴法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訴法第 258-2 條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刑訴法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訴法第 258-2 條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刑訴法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15
0
#845371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可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依司法院統計,交付審判制度實施剛滿七年,聲請件數雖近六千件,但獲准審判的只有約千分之七,比率相當低。 主要原因是「交付審判」是跳過檢察官起訴的一種特別訴訟救濟機制,所以門檻很嚴,以免侵害了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的權限。
馬英九總統前年初因市長特別費案被依貪汙罪起訴,獲判無罪後,他認為起訴他的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控告侯偽造文書,侯獲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馬的再議聲請,馬英九改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救濟。馬英九總統這個交付審判的聲請,最後也遭地方法院駁回,可見「交付審判」成立之難。
奇摩知識 2009.10.24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02307558
12
0
#668243
D應該是"被告"不得對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
至於題目所提之"告訴人"應是沒有規定吧!
9
0
#884455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二十日內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10
(B)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為之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D)告訴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不得抗告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027401&dostatus=&noslave=1&exp=100#i_145595#ixzz36l44w7WO
(B)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為之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
(D)告訴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027401&dostatus=&noslave=1&exp=100#i_145595#ixzz36l44w7WO
8
0
#171674
請把法條看清楚
$258-1(I)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若依您的斷句,此條規範會強迫『所有不服的告訴人』均須聲請交付審判
4
0
#3048371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二十日內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X;十日內)
(B)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為之(O)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X;第一審)
(D)告訴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X;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58-2 條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4
0
#430924
馬XX對上侯寬仁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