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小明目前就讀國中二年級,個性害羞內向,個子瘦小,就讀 A 國中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小明下課後會在家附近補習班補習,補習班總會有 B 國中的同學笑他白痴、笨蛋,故意在他考卷上塗鴉,在廁所門口堵他甚至打他,補習班老師多次勸阻仍然無效。小明母親想要申請校園霸凌調查,下列申請管道流程何者正確?
(A)寫信到 A 國中,具體說明小明被霸凌的事實,A 國中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召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B)寫信到 B 國中,具體說明小明被霸凌的事實,B 國中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召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C)寫信到 A 國中的主管教育機關,具體說明小明被霸凌的事實,主管教育機關責成 A 國中受理申請,受理申請後五日內召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D)寫信到 B 國中的主管教育機關,具體說明小明被霸凌的事實,主管教育機關責成 B 國中受理申請,受理申請後五日內召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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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2), B(4063), C(871), D(1028), E(0) #2011611

詳解 (共 10 筆)

#4848296

修法囉! (民109.07.21)

第 16 條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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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1616
整理自最佳解,以箭頭表示程序之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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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514

補充《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幾項重點法條(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第 12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 13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檢舉之。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第 14 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 注意:對照第12條,雖申請或檢舉時必須具真實姓名,但調查學校必須對其身分資料保密

 

第 15 條

學校接獲第十三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非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二條規定通報外(要向權責人員、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 16 條

當事人(行為人及被霸凌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第 17 條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第 19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第 21 條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

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第 25 條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開始調查:接受申請之三日內,完成調查:接受申請次日至兩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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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156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已於1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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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954
113/4/17 再次修法了喔,新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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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828
那如果很多不同校的人霸凌同一個人,就要寫信到很多學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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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522

3F 所提出的問題的對應法條是 5F 所貼的第16條


至於13條(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跟16條(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看起來有些牴觸的部分


簡單來說,假設今天A(甲校)B(乙校)霸凌了C(丙校)

依據13條:檢舉者應該要寫信到霸凌行為人學校(甲校乙校)

依據16條:由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參考來源:此份文件之Q16

有錯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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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458
那萬一行為人穿便服或是穿其他學校衣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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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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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165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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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ㅤㅤ
第 十七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
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
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
料,應予以保密。
ㅤㅤ
第 十八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
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
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前項以外人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時,應載明被行為人就讀
    學校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
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
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
措施。
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
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已停辦者,
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行為人無現所屬學校者,由行為時學校
之主管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ㅤㅤ
第 二十 條
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配合
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
調查學校處理前項事件過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
員工與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配合調查,所屬
學校應派員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
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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