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38 下列何種情形,結婚為無效?
(A)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治病
(B)乙相親結婚後,才發現配偶婚前即已經醫師確診罹患癌症末期
(C)丙結婚後,才發現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
(D)丁 19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婚後 1 個月丁即懷孕,婚後 3 個月丁的父母發現丁未得其同意而結婚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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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7), B(608), C(6116), D(927), E(627) #2019886

詳解 (共 10 筆)

#3677840

(A) 民法§996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B) 民法§976 第1條第4款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有重大不治之病

(D) 民法§990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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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946
婚姻無效要件:§988

未登記§982
重婚§985───────善意或無過失信賴例外
近親結婚(亂倫)§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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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412
民法§988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共 4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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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3257

結婚無效要件:重婚、近親結婚(含曾經之近親關係)

*經常混淆:意識不清、脅迫、收養而成立之近親關係


(B)婚姻仍為有效,但可訴請離婚

*順便複習無法定期間之離婚要件:虐待、遺棄(需狀態持續中、生死不明(超過3年)、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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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825

(D) 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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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234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1050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C)丙結婚後,才發現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導致重婚)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1049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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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115
民988
結婚無效:重婚&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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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048
(A)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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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864
補充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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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599
(A)(B)(D)皆屬效力未定,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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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87230
未解鎖
民法結婚無效條件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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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0461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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