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性處分而涉訟者,以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普通庭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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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9), B(114), C(5729), D(420), E(0) #981902
統計: A(859), B(114), C(5729), D(420), E(0) #981902
詳解 (共 10 筆)
#1209440
(行政訴訟法229參照)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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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528
回樓上6F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是專屬行政訴訟。
地方法院簡易庭則屬民事及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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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60
最高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引申~
通常訴訟程序→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已作成,用於撤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適用簡易程序:
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輕微行政罰裁罰處分,警告性處分,不涉及金額)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20萬元或增至60萬元。
因訴之變更,逾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序之規定;追加之新訴或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40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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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275
原本答案 C 是正確的,請阿摩修改回 C
題目問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性處分而涉訟者,以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PS:直接參照最佳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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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613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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