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有關被告閱卷權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偵查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並檢閱卷宗及證物
(B)審判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C)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
(D)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統計: A(65), B(192), C(101), D(831), E(197) #920330
詳解 (共 10 筆)
(A)偵查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並檢閱卷宗及證物 不行,偵查不公開
(B)審判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33)
(C)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 偵查不公開。
(D)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O)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訴33)
參考: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243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37
# 737: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33-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
卷證之內容。
(A)偵查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並檢閱卷宗及證物(X;偵查中,辯護人僅在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B)審判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X;無庸預納費用)
(C)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X;參考選項 A )
(D)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O;原則上是對的。雖有但書,但此選項較其他選項正確,故考試時要選此選項)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審判中都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應該是B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