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為軍人且有犯罪嫌疑者,如原移送機關未曾移送偵查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其移送何機關偵查?
(A)司法院
(B)軍法機關
(C)法務部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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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71), C(33), D(7), E(0) #168721

詳解 (共 4 筆)

#509186
第 30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 管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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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552
軍法機關廢除後,現在權責是以法務部所屬的...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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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063
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修正全文80條,已無舊第3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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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079

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當事人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先為裁定。

前二項裁定作成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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