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關於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對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B)再議聲請需經原檢察官向上提出
(C)被告得對撤銷緩起訴處分再議之
(D)聲請再議期間為處分生效後十日
(E)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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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72), C(459), D(935), E(2455) #1983429

詳解 (共 10 筆)

#3324273
(A)告訴人得對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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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320

補充:
注意此題(D)已現行修正法規囉!
業經總統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81號令公布

刑訴§256I (256-1I亦同,爰不再敘述)
修正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修正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過,以此題來說確實是(D)正確,因該題是適用於修正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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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654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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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796
以修法再議期間7天改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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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251
(D)聲請再議期間為處分生效後十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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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188
(A)告訴人得對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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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304
新法修正通過公布後,再議時間改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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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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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被告接受處分書後 都可在十日內經原檢察官向上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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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776

其實我覺得D的語意有問題...

(D)聲請再議期間為處分生效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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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977

(D)聲請再議期間為處分生效後十日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議的規定已由七日修改為十日:「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 253 條、第 253-1 條 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故D選項應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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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41777
未解鎖
47 關於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規定,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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