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不得拒絕家長要求公開下列哪些資訊?
甲、幼兒健康資料
丙、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乙、教保目標及內容
丁、教師之學(經)歷和證照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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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 C(8), D(372), E(0) #1327827
統計: A(18), B(12), C(8), D(372), E(0) #1327827
詳解 (共 1 筆)
#1598085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 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第 36 條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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