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0. 我國於100 年4 月13 日所公佈的幼稚教育法修正內容,何者敘述為非?
(A)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B)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
(C) 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可以優先遴選為園長
(D)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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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98), C(2127), D(285), E(0) #225254
統計: A(45), B(598), C(2127), D(285), E(0) #225254
詳解 (共 9 筆)
#220052
樓上的你說錯了喔,題目問的是幼稚教育法,你說的解釋是兒童教育與照顧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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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 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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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 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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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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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63
因為題目上是指幼稚教育法,如果是依據兒照法B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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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81
B不是也錯嗎?一位教師一位教保員或助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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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557
此題應刪,因為幼照法在同年,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就公布了,舊法就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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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150
舊法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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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93
5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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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962
法條真的會讓人錯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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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47
應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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