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適齡國民,何種情形下,得免強迫入學?
(A)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B)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C)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D)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E)已刪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290), C(356), D(94), E(854) #1629155
統計: A(52), B(290), C(356), D(94), E(854) #1629155
詳解 (共 10 筆)
#2422118
1樓貼的應該是之前(78年公布)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的內容,93年修正後已經刪掉囉。
這個內容移到100年公布的強迫入學條例:
第 12 條
70
1
#3369738
大家注意!!!最新修法
強迫入學條例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重度智能障礙即將回歸校園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6
0
#2769184
強迫入學條例 第12條
(A)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B)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 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C)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 得免強迫入學
15
0
#3832499
108年修改!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5
0
#3844617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