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適齡國民,何種情形下,得免強迫入學?
(A)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B)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C)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D)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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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90), C(356), D(94), E(854) #1629155

詳解 (共 10 筆)

#2422118

1樓貼的應該是之前(78年公布)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的內容,93年修正後已經刪掉囉。

這個內容移到100年公布的強迫入學條例: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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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738

大家注意!!!最新修法


強迫入學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重度智能障礙即將回歸校園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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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184

強迫入學條例 第12

(A)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B)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 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C)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 得免強迫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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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499
108年修改!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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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113
新法!!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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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290
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暫緩入學或免強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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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125
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
(共 2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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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603
法規名稱:強迫入學條例公發布日:民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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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617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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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359
108年4月17日 強迫入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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