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下列何種事件,公務員得提起申訴?
(A)請領福利互助金
(B)年終考績列為乙等
(C)審定之俸級
(D)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降低原擬任之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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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6184), C(125), D(510), E(0) #427315
統計: A(329), B(6184), C(125), D(510), E(0) #427315
詳解 (共 10 筆)
#733007
復審 申訴
1.公務人員一次被記兩大過免職 1.年終考績列乙等
2.不服審定之級俸 2.被調至其他辦公室
3.不發給休假加班費 3.記申誡乙次
4.退休金請求之爭議 4.出太陽不能開燈,影響視力
5.降低擬任官等 5.對服務機關未設有托兒設施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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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142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ex. 環境差, 鄰桌同事喜歡罵人, 亂打考績, 工時問題, 工作內容責任分屬等) --- 向服務機關上級長官申訴 再不服可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 (ex. 一次兩大過免職, 福利金或退休金給付爭議, 降官等職等, 之類會影響服公職權或財產權相關處分) --- 向保訓會提復審 (相當於訴願, 又, 現在已無再復審) 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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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85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2.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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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630
附上釋字:
(A)請領福利互助金 :No.312
(C)審定之俸級 :No.338
(D)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降低原擬任之官等:No.323
(C)審定之俸級 :No.338
(D)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降低原擬任之官等:No.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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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20
D得提起複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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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18
釋字第 312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一號及第二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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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230
筆記:6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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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599
乙等可以使公務人員晉俸級也無對升遷產生不利影響,自然不適用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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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88
有甚麼方法可以簡單分辨公務員應是復審還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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