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依據職業學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得視為一類
(B)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定之
(C)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3 年
(D)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學齡學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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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48), C(103), D(54), E(0) #524231
統計: A(396), B(48), C(103), D(54), E(0) #524231
詳解 (共 4 筆)
#766338
職業學校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三條規定.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2 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第 4 條
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第 5 條
(夜間部之設立)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
(夜間部之設立)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
9
0
#2461718
已廢止的法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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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859
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得視為一類→○
第 2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B)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定之
第 3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C) 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3 年
第 4 條 第四項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D)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學齡學生為主
第 5 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得視為一類→○
第 2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B)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定之
第 3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C) 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3 年
第 4 條 第四項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D)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學齡學生為主
第 5 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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