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下列有關幼托整合的敘述,何者為非:
(A)國幼班教師之權利義務,應受教師法之規範
(B)教師分級分為四級
(C)國幼班之教師,除具備期幼教師資格外,亦可擔任課後安親級及托育工作
(D)設置國幼班之幼兒園,在地方同時接受縣、市政府教育局及社會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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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11), C(94), D(324), E(1) #57530

詳解 (共 7 筆)

#88847


幼托老師將細分為「幼教老師」(五至六歲幼教)、「教保員」(二至五歲托幼)、「助理教保師」、「保母」(零至二歲托嬰)及「課後照顧員」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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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80

幼托整合已通過,現在要參考「幼照法」

幼兒園→中央:教育部 管理

幼托老師分級→四級

ps 這是舊題目,當時依據的是兒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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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56

幼照法地18條:教保服務人員-園長、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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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41
法規已修改唷。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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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51

這題如果是依照現行的幼照法 B & D都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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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83

(D)幼兒園有受社會局管理嗎?

另外,

如2F所說分四種,那(B)應該是對的吧?還是並沒有分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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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14
哦~了解!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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