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身心障礙者就業時,薪資比照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少於百分之
(A)五十
(B)六十
(C)七十
(D)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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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34), C(1185), D(213), E(0) #21220

詳解 (共 7 筆)

#14013

該條法規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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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839
如果真的廢止就刪除題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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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16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之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身心障礙者就業,薪資應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所謂"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是說當她若和同事同工本應同酬,但因身障而產能不足時,若同事月薪3萬元,則她至少應有2萬1,000元(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同時,以此算法,仍受勞基法保障,無論如何都不能低於基本工資1萬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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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61

中華民國96711公布

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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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69
該題法規已廢止,所以請刪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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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846


所以現在不能減少嘍~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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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009
該題法規已廢止,所以請刪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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