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A)告訴人、證人皆是
(B)告訴人
(C)被告
(D)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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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4), B(109), C(286), D(204), E(0) #344464

詳解 (共 5 筆)

#439810


「被告」以外之人

所以除了被告,其它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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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206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刑事訴訟法有何規定?
(A)該陳述不須經過詰問,一律得為證據
(B)該陳述如未經詰問,即不得作為證據
(C)向刑庭法官所為之陳述,始得為證據
(D)審判時,陳述之人無法到庭,該陳述始得為證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5 年 - [法學大意]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3201
答案:A  
最佳解! 
1546668970-image.jpg#s-38,50
X勇敢 國三下 (2013/08/29 15:16):61     
原則:審判外••••••••••••不得為證據
例外:審判外[向法官]••••得為證據
            偵查中[向檢察官]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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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387

補充3F

刑事訴訟法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及維護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固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酌採英美法之傳聞法則,復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增設例外規定,以應實務需要,俾符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其中,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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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66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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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102
傳聞證據(被告外審判外)原則不得當證據。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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