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類型學校是美國於1990年代興起,由家長、教師或企業等為申辦主體,與學區透過訂定契約,以公費運作的公立學校?
(A)特許學校 (charter school)
(B)另類學校 (alternative school )
(C)磁性學校 (magnet school )
(D)自由學校 (free school)。
統計: A(1373), B(33), C(72), D(54), E(0) #217387
詳解 (共 5 筆)
特許學校是英文Charter school的譯稱,也是自1990年以來,在美國興起的眾多公辦民營學校之中的一種學校類型。美國已經有超過三十個州通過立法,允許特許學校的存在,而自1992年明尼蘇答州的聖保羅市立中學(St.Paul City Academy)成為全美第一所特許學校之後,美國克林頓總統計畫在進入二十一世紀時,把全美國的特許學校數目增加為三千所,成為美國中小學的主流。 特許學校是經由州政府立法通過,特別允許教師、家長、教育專業團體或其它非營利機構等私人經營公家負擔經費的學校,不受例行性教育行政規定約束。這類學校雖然由政府負擔教育經費,但卻交給私人經營,除了必須達到雙方預定的教育成效之外,不受一般教育行政法規的限制,為例外特別許可的學校,所以稱之為 特許」學校。 進一步來說,特許學校是經過法律受權而產生的新興學校,其設立必須經過教師或其他人員擬具學校經營理念向地方學區提出申請,經學區核轉州教育廳核定之。經教育廳「特許」後,多數的州會由申請人組成自治團體,獨立經營學校。經核准之特許學校像其它公立學校一樣,必須接受所有的學生,不得有任何的限制,所需經費也依據學生人數的多寡由政府從整體的教育經費中支出,如果其它公立學校的學生轉學到特許學校,原學校的學生單位經費也同時轉撥到新就讀的學校,如從私立學校轉學而來,則由政府撥給增加學生所需的經費。 特許學校與政府之間是一種契的關係(通常三至五年),學校必須在契約規定期間保證達成雙方認可的經營目標。這種目標通常是以改進學校教學現狀為主,因此,多數屬於教育革新的實驗學校。也因為是教育實驗性質,所以特許學校通常可以免除例行性教育行政法規的限制,如各學科授課時數、教學進度、教師工作準 則、薪資規定以及例行性的報表等。 美國的特許學校一方面具備公立學校公平、公正、低學費的優點,另一方面又有私立學校重視經營績效的優點,同時也可以激發各種創新的教育實驗,並且可以 透過競爭壓力,刺激一般公立學校提升學校經營及教學品質,因此,已成為美國新世紀學校的典範。此種型態的公辦民營學校的功能,與我國刻正努力提升教育品質 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甚值得參考。
美國為解決公立學校面臨學生高缺席率及高退學率的經營困境,自1970年代開始,在各州大都市地區普遍出現具有學校特色及允許跨學區就讀的「磁性學校」(magnet school)。
「磁性學校」顧名思義,係以其辦學特色吸引學生就讀;磁性學校提供學生選擇學習其所感興趣之特殊專長學科的機會。在磁性學校中,除可學習讀、寫、算等基本技能外;亦可習得特殊專長的學科,如音樂、戲劇、電腦、科學及視覺藝術等等。磁性學校並無學區的限制以及入學條件的限制,學生自願申請入學,經各校審查通過後通知入學。
磁性學校係依據美國「一九六五年中小學教育法案第三章」(Title III of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f 1965)的有關規定而設立,另一方面,聯邦教育部也訂定一項「磁性學校實施方案」(Magnet Schools Assistance Program, MSAP)以為配合,其主要目的為提供辦理磁性學校之地方學區的經費支援,有效遏止公立學校對少數族裔學生的隔離;及強化磁性學校學生之基本學科能力和就業技能等的學習成就(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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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學校 | |
另類學校的英文為alternative school,在台灣,史英老師稱它做理念學校(ideal school),因為他認為這些學校之所以創辦,背後都有一個理念支撐,如森小,就是人本教育。也有人從字面上翻做「替代學校」,因為它可以說是另一種教育的選擇。 所謂另類教育,指的是不同於一般學校教育的教育方式,如在家教育、體制外學校、契約學校(Charter School)等等。在台灣,因為這種教育方式才剛起步沒多久,所以通稱為體制外,與現行一般體制區別,甚至通通冠上「森林小學」的名稱,其實這些學校的理念與教育方式相差十萬八千里遠,不可以混為一談。 這類學校,有私立也有公立,一般而言,採取的方式不同於現行一般學校教育方式,如沒有固定課程、甚至沒有所謂老師這個身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