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訂之土地使用分區?
(A)工業區
(B)特定農業區
(C)保護區
(D)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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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6), C(97), D(32), E(0) #277396
統計: A(11), B(246), C(97), D(32), E(0) #277396
詳解 (共 1 筆)
#515271
都市計畫法 第 32 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都市計畫法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都市計畫法 第 34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都市計畫法 第 35 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都市計畫法 第 36 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都市計畫法 第 37 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都市計畫法 第 38 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都市計畫法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都市計畫法 第 34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都市計畫法 第 35 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都市計畫法 第 36 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都市計畫法 第 37 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都市計畫法 第 38 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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