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訂之土地使用分區?

(A)工業區

(B)特定農業區

(C)保護區

(D)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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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6), C(97), D(32), E(0) #277396

詳解 (共 1 筆)

#515271
都市計畫法 第 32 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都市計畫法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都市計畫法 第 34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都市計畫法 第 35 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都市計畫法 第 36 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都市計畫法 第 37 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都市計畫法 第 38 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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