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需提校務會議討論的校務重大事項??
(A)校務發展計畫
(B)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C)教師的聘任及解聘事宜
(D)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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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 C(303), D(44), E(0) #77580

詳解 (共 1 筆)

#245014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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