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訴願決定之類型?
(A)不受理之決定
(B)附帶損害賠償之決定
(C)訴願無理由
(D)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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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5077), C(381), D(308), E(0) #150456
統計: A(354), B(5077), C(381), D(308), E(0) #150456
詳解 (共 10 筆)
#244810
訴願法
| 第 77 條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 第 79 條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 第 81 條 |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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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69
不受理 駁回 撤銷 變更 發回另為處分 情況決定共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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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092
下列何者不是訴願決定之類型?
(A)不受理之決定(第77條)
(B)附帶損害賠償之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訴願法只有第84條的賠償協議(與國賠協議有同一效力)
(C)訴願無理由(第79條:決定駁回)
(D)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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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32
另加 訴願83 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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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79
因為訴願無理由,所以用決定駁回。c並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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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77
那B選項是 訴訟法的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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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842
情況判決 轉自三民輔考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法第83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訴願法第84條)。
所以說情況判決不一定會有損害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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