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未納入美國94-142公法中做為身心障礙教育的辦理原則?
(A)IEP
(B)IFSP
(C)LRE
(D)FAPE
統計: A(53), B(817), C(143), D(276), E(1) #202123
詳解 (共 9 筆)
1986年99-457公法
1.服務對像向下延伸至0歲
2.鼓勵各州盡早提供早療教育
3.0-3歲早期療育計畫,由跨專業合作方式擬訂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96彰師轉學考】【94屏師轉學考】
Public Law 94-142 【96彰師復諮所】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
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確保父母再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父母享有學生教育決定過程中的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
的公平性。
http://ying016.pixnet.net/blog/post/19375342-%E7%BE%8E%E5%9C%8B94-142-%E5%85%AC%E6%B3%95%E5%BD%B1%E9%9F%BF%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7%9A%84%E7%99%BC%E5%B1%95%E7%94%9A%E5%A4%A7%EF%BC%8C%E8%AB%8B
FAPE的概念是免費且且合適的公立教育,出自1975年的94-142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