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之任期不受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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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4), B(616), C(38), D(67), E(0) #194477

詳解 (共 10 筆)

#1402593

整理修改最佳解+修法後答案

A.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之:法院、試院、察院、計長、檢總長(思考兼審查)

1.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2.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3.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4.最高法院檢察總長

B.獨立機關(2)。其委員任期皆為四年,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中選會:委員共9-11人,1人為主委;1人為副主委。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C.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

D.考試院依考試院組織法,設考試委員十九人,任期六年(銓敘部長受任期保障)

※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金管會:委員應具有法律、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者擔任。委員共六到十二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政務、常務各一),兼任委員三人(財政、經濟、法務等3部長,隨本職異動)任期四年得連任。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中央銀行法5: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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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25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金管會
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中選會: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中央銀行法第5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任連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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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5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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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575

依據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人受任期保障? 
(A)
立法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監察院院長 (D)考試院院長

 102 年 - 102關稅移民關務人員考試-關務特考三等考試#9704答案:C

(A)  立法院院長為立法委員,立委任期4年,但立法院可能被總統提前解散重選,故並無任期的保障。 

(B)  司法院院長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不受任期保障

(C)  監察院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院長為監察委員,任期6

(D)  考試院院長的任期為6年,為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並非憲法本為與增修條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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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658

司法院院長 不受任期保護

司法院大法官 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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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574

下列何者之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A)
監察委員 (B)考試委員 (C)司法院大法官 (D)立法委員

104 年 - 104 民航人員特考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答案:B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考試委員的「考試」筆劃剛好是19,所以是19人。)

             5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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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93

憲法增修5(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15,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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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99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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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572

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法律定之? 
(A)
考試院之組織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組織 (C)考試院會議之規則 (D)銓敘部之組織

104 年 - 104 民航人員特考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答案:C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標準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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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04
憲法增修條例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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