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之任期不受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
統計: A(1934), B(616), C(38), D(67), E(0) #194477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修改最佳解+修法後答案
A.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審計長、檢察總長(思考兼審查)
1.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2.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3.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4.最高法院檢察總長
B.獨立機關(2級)。其委員任期皆為四年,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中選會:委員共9-11人,1人為主委;1人為副主委。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C.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
D.考試院依考試院組織法,設考試委員十九人,任期六年。(但銓敘部長不受任期保障)
※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金管會:委員應具有法律、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者擔任。委員共六到十二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政務、常務各一),兼任委員三人(財政、經濟、法務等3部部長,隨本職異動)任期四年得連任。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中央銀行法第5條: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金管會:
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中選會: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中央銀行法第5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任連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依據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人受任期保障?
(A)立法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監察院院長 (D)考試院院長
102 年 - 102年關稅移民關務人員考試-關務特考三等考試#9704答案:C
(A) 立法院院長為立法委員,立委任期4年,但立法院可能被總統提前解散重選,故並無任期的保障。
(B) 司法院院長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不受任期保障
(C) 監察院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院長為監察委員,任期6年
(D) 考試院院長的任期為6年,為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並非憲法本為與增修條文明定
司法院院長 不受任期保護
司法院大法官 八年
下列何者之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A)監察委員 (B)考試委員 (C)司法院大法官 (D)立法委員
104 年 - 104 民航人員特考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答案:B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考試委員的「考試」筆劃剛好是19,所以是19人。)
第5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憲法增修5(司法院)
Ⅰ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法律定之?
(A)考試院之組織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組織 (C)考試院會議之規則 (D)銓敘部之組織
104 年 - 104 民航人員特考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答案:C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標準法§5〉
| 憲法增修條例第 7 條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