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30 任職於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懷孕已 3 個月之甲,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可直接以甲女懷孕為理由將其解僱 (B)雇主若允許甲女較多之休息次數,對其他員工不公平,會構成性別歧視 (C)甲女因懷孕無法久站,已構成「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該解僱為合法 (D)甲女雖因懷孕無法久站,但此為懷孕期間之特殊狀況,非「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該解僱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