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
(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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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03), C(375), D(2117), E(0) #488505

詳解 (共 7 筆)

#924625
刑事訴訟法第44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 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一○、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一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一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一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 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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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64

刑事訴訟法§44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一○、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一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一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一三、裁判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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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27
第44條(審判筆錄之製作)  審判期日應...
(共 4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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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346
第44條(審判筆錄之製作)  審判期日應...
(共 4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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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033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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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165

(A)審判之法院(O)
(B)辯論之要旨(O)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O)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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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543
告訴人並非當事人,當然無須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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