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
(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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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03), C(375), D(2117), E(0) #488505
統計: A(200), B(103), C(375), D(2117), E(0) #488505
詳解 (共 7 筆)
#924625
刑事訴訟法第44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 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一○、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一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一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一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 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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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64
刑事訴訟法§44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一○、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一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一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一三、裁判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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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033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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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165
(A)審判之法院(O)
(B)辯論之要旨(O)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O)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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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543
告訴人並非當事人,當然無須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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