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構成損失補償之可能原因?
(A)授益處分之廢止
(B)即時強制
(C)土地徵收
(D)冤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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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404), C(77), D(2499), E(1) #147856
統計: A(325), B(404), C(77), D(2499), E(1) #147856
詳解 (共 6 筆)
#222162
損失"補償" 是合法實施公權力造成民眾損失所給之補償。
損失補償的要件:
1.損失之發生與行政機關行為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2.該私人損失乃為公共利益之達成所遭受到的特別犧牲
3.必須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造成
而 冤獄事件是 人民對行政機關不合法行為的損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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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152
釋670準徵收,行為合法,結果不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這題沒辦法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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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20
損失補償的要件:
1.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2.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3.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4.對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侵害
5.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的利益
6.機關須為合法的行為
7.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使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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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87
雖說是冤獄,但並非皆不法侵害,司法判決過程僅得以當下所得資訊,證據而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結果,故實際上法條文應用及判決程序應非違法,而可能是技術不夠先進(鑑定)或當時時空背景下的法律是有濃郁政治色彩。這也是冤獄賠償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的原因吧!在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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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61
合法就不會"冤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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