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教師義務?
(A)擔任導師
(B)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C)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D)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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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2), B(2303), C(69), D(127), E(0) #350940

詳解 (共 4 筆)

#383631

B是屬於教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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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42741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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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315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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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360
法規名稱:教師法 EN修正日期:民國...
(共 6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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