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繼承關係?
(A)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但其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
(B)未成年人之繼承權被侵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侵害後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C)被繼承人無子女,因此以遺囑指定其弟之長子為繼承人
(D)配偶與曾孫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930), C(121), D(64), E(0) #232111

詳解 (共 4 筆)

#246481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8
2
#852470
A.順序相同,應繼份也相同
C.被繼承人還有父母或配偶要考慮
D.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通通都是平分
15
0
#857638
(C) 改成
1.被繼承人無子女,仍不得以遺囑指定其弟之長子為 繼承人    ∵§1138 法定繼承人
2.被繼承人無子女,因此以遺囑贈與100萬於其弟之長子為 受遺贈人
6
0
#3724234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兄弟姊妹)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祖父母)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