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須以特別法規定較高之任用資格條件?
(A)警察人員
(B)教育行政人員
(C)機要人員
(D)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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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9), B(294), C(1114), D(551), E(0) #150478

詳解 (共 10 筆)

#113667
是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
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那個教育行政人員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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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57
公任32 四神主觀外景 (司審主關外警)
公任33 叫伊交通公營 (教醫交通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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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90
應該可以依一般情形判斷~~
(A)警察人員    ( 當警察當然資格要嚴格一點,較高的任用資格條件 )
(B)教育行政人員  ( 相對跟警察比起來,應該不需要警察那麼嚴格吧  0.0 )
(C)機要人員    ( (C)沒有資格限制,首長爽就用 )
(D)民選公職人員  ( (D)沒有資格限制(學歷?),選民看他爽就選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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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342

那是否也可從地制法第55~57

直轄市→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依專屬人事管理法規任免來推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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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13
我認為是因為警察人員是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32條,而32條和33條的差別是,32條有關任用資格的規定不能牴觸任用法。也就是說,32條是符合任用法規定之外,又訂有其他之規定,所以是有較高之任用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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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84

機車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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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43
意思是指,一般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但若在32及33條規範內,需另以法律定之,表需另用更高的任用資格(特別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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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47
司審主關外警 教醫交營 轉邊派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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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26
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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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63
誰可以幫我解答?!!
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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