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須以特別法規定較高之任用資格條件?
(A)警察人員
(B)教育行政人員
(C)機要人員
(D)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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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9), B(294), C(1114), D(551), E(0) #150478
統計: A(3449), B(294), C(1114), D(551), E(0) #150478
詳解 (共 10 筆)
#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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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57
公任32 四神主觀外景 (司審主關外警)
公任33 叫伊交通公營 (教醫交通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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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90
應該可以依一般情形判斷~~
(A)警察人員 ( 當警察當然資格要嚴格一點,較高的任用資格條件 )
(B)教育行政人員 ( 相對跟警察比起來,應該不需要警察那麼嚴格吧 0.0 )
(C)機要人員 ( (C)沒有資格限制,首長爽就用 )
(D)民選公職人員 ( (D)沒有資格限制(學歷?),選民看他爽就選 )
(A)警察人員 ( 當警察當然資格要嚴格一點,較高的任用資格條件 )
(B)教育行政人員 ( 相對跟警察比起來,應該不需要警察那麼嚴格吧 0.0 )
(C)機要人員 ( (C)沒有資格限制,首長爽就用 )
(D)民選公職人員 ( (D)沒有資格限制(學歷?),選民看他爽就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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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342
那是否也可從地制法第55~57
直轄市→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依專屬人事管理法規任免來推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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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13
我認為是因為警察人員是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32條,而32條和33條的差別是,32條有關任用資格的規定不能牴觸任用法。也就是說,32條是符合任用法規定之外,又訂有其他之規定,所以是有較高之任用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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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84
機車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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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43
意思是指,一般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但若在32及33條規範內,需另以法律定之,表需另用更高的任用資格(特別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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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47
司審主關外警 教醫交營 轉邊派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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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26
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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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63
誰可以幫我解答?!!
不懂啊!!!
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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