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中,何者為美國特殊教育法(IDEA)之 101-476 公法最突破性的成就:
(A)保障家長、學生和相關服務人員的訴訟程序。
(B)確保學生能獲得免費、適當的公立教育。
(C)必須為每一位特殊學生擬定 IEP。
(D)明定早期療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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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317), C(338), D(1193), E(0) #99610

詳解 (共 8 筆)

#595163

94-142公法

*是美國特殊教育法的里程碑,確保三歲至二十一歲的身心障

礙者的權利

*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FAPE),其重要的精神是:零拒絕

岐視性評量、免費且適當的教育、最少限制的環境、適當的

程序及家長與學生的參與

    必須為每一個特殊學生擬定IEP,同時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接受教育。

101-476公法

1990

*增列早期療育和轉銜需求

105-17公法

1997

    重申94-142公法的最少限制環境精神之外

    身心障礙學生應安置在最佳的「適當環境」中,即所謂「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

    IDEA對象向下延伸從零歲起,而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括0~3

歲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3~21歲的IEP16~21歲的個別化轉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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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86876


這題建議你用刪去法,ABC都是94-142公法的內容。

參考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63/63-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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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86701

早療不是在99-457(1986)就已經大量涉及了嗎?

。對象向下延伸到0歲

。鼓勵各州盡早提供早療

。0~3歲擬定IFSP

101-476 IDEA多了個ITP要注意而已

99-457這三者就夠突破了吧? 中區公布這這答案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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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874
1975年(94-142)六大主張:1....
(共 4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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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85
感謝樓上,所以這題是在考我們對94-142熟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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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893



(共 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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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336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
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確保父母再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父母享有學生教育決定過程中的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 
的公平性。 


﹝摘自陳穎--特研所考古題..2008年9月出版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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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70
不是在1986年就說要擬定IFSP了嗎?

還是那跟早期療育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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