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非為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A)不得以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審判
(B)一事不再理原則
(C)不告不理原則
(D)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可以拒絕適用違憲疑慮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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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114), C(108), D(3838), E(0) #230581
統計: A(689), B(114), C(108), D(3838), E(0) #230581
詳解 (共 4 筆)
#256699
法官只有依法裁判的職責沒有拒絕適用的問題 , 法官於審判時認為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得裁定停止審判(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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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071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但可拒絕適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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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624
只可以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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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965
釋字第371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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