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人性尊嚴或人格尊嚴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一方若受他方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程度之虐待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B)憲法第 15 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係為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C)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D)隱私權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因此對其之限制當然侵犯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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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7), B(619), C(85), D(2196), E(0) #488842
統計: A(837), B(619), C(85), D(2196), E(0) #488842
詳解 (共 10 筆)
#808454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文節錄: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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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770
即 不得 謂 非 受 不堪同居之虐待:
就 不能 說 (他/她)沒 受到 無法繼續同居程度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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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前半句的情形,不能說他/她沒受虐待.
就 不能 說 (他/她)沒 受到 無法繼續同居程度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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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前半句的情形,不能說他/她沒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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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039
有就有,何必說的這麼文言
不得 謂 非 負負得正 = 有
有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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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293
隱私權還是可以限制,唯一不能做任何限制的是思想自由或信仰自由這類內心層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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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501
釋字400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釋字672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400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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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064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文節錄: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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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99
釋字372號解釋以人格尊嚴這個價值,具體化了什麼是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一方若受他方逾越通常所能忍受程度之虐待,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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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325
D錯的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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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754
(A)夫妻一方若受他方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程度之虐待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有人能幫我解釋 後面紅字的意思嗎?
有人能幫我解釋 後面紅字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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