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係包括建築物及其基地
(B)法定空地部分,依法歸屬1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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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143), C(82), D(101), E(0) #246559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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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
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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