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鄉(鎮、市)長的規定,何者正確?
(A)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B)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2人
(C)各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D)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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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7), C(30), D(491), E(0) #251613
統計: A(38), B(17), C(30), D(491), E(0) #251613
詳解 (共 6 筆)
#1071887
(C)各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除了主計 人事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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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55
(B)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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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290
第 57 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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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62
(A)應該是 鄉(鎮、市長)依法選舉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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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63
1F的解釋錯誤 依照地方制度法五十七條規定 鄉(鎮、市長)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是連選連任一次(並不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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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76
(A)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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