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人民陳情之處理,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B)受理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措施
(C)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D)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者,得不予處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9), B(31), C(378), D(3097), E(1) #162829

詳解 (共 5 筆)

#226308
第 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60
0
#215717
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15
0
#160085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13
0
#160084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5
0
#117856
行政程序法171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