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不得抗告
(B)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C)合意停止訴訟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合意停止訴訟後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者,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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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67), C(2354), D(67), E(0) #226556
統計: A(123), B(167), C(2354), D(67), E(0) #226556
詳解 (共 7 筆)
#72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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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A)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不得抗告 (改 得)
189 (B)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改 不受影響)
190 (C)合意停止訴訟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 其訴或上訴
190 (D)合意停止訴訟後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者,以三次為限(改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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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91
| 第 191 條 |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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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629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
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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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318
b.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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