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下列有關此項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有同時信仰多種宗教的自由
(B)允許宗教團體辦學的自由
(C)人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D)國家應資助宗教團體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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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8), C(110), D(12983), E(0) #198131
統計: A(93), B(58), C(110), D(12983), E(0) #198131
詳解 (共 1 筆)
#841473
解析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理由書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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