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藥物廣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藥物廣告採事前審查制屬違憲之行為
(B)對藥物廣告之限制,同時涉及財產權與言論自由
(C)對藥物廣告,國家不得採取比其他言論更嚴格之限制方式
(D)對藥物廣告之傳播,國家應尊重媒體之編輯自由而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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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3877), C(201), D(73), E(0) #198133

詳解 (共 3 筆)

#566102
     釋字第 414 號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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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14
可參大法官釋字414號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k1=藥物廣告&t=B1B4&T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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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45
這題筆記怎麼會是寄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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